2006年1月25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天通知单位
    2005年1月,我与某单位缔结劳动合同,合同期为2年,试用期1个月,合同约定,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,应赔偿对方1万元。经过将近1年的工作,我觉得该单位工作环境不佳,我想跳槽。2005年10月28日,我向单位提出要提前解除合同。请问:根据法律规定,我提前30天通知解除合同后,在该30天期间,是否仍旧要在原单位工作?读者晓华
    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孔夏雨律师回答:根据《劳动法》第31条规定,劳动者的确享有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利,但该合同解除权的生效期是附期限的,即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后,须经过30天法定生效期,否则,劳动者在该30天提前离职的,属于违法解除合同,1996年10月31日劳动部颁布的《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》第18条就是这么规定的。另外,如果提前解除合同,你应根据劳动合同规定,承担违约责任,至于原先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,在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时可以请求仲裁机构酌情减少。